首先,《中英联合声明》本质上是英国将其非法占据的中国领土归还给中国的双边条约,英国无权对归还给中国之领土保留任何权利。从国际法来看,香港是英国根据中英之间的三个不平等条约占据的中国领土,中国根据《中英联合声明》收回香港属于国际法上的恢复主权行为。根据国家领土主权原则,国家对本国的领土享有完全的主权与管辖权。因此,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之后即对其享有完全的主权与管辖权,英国对香港不享有主权、治权、监督权等任何权利。
其次,中英双方在《中英联合声明》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具体,且已经履行完毕。《中英联合声明》包含了八个条款和三个附件,中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在第一、二、四、五、六条和附件二、三中。具体来说:第一、二条是最核心的条文,以各自声明、相互衔接的方式明确了中英双方在1997年7月1日实行香港政权交接的共识。在香港政权交接后,这两条已经履行完毕;第四至六条和附件二、三以中英共同声明的方式,规定两国在香港过渡期的有关安排,包括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设立和运作、香港土地契约的处理等。这些内容随着香港回归和各项后续工作的完成也已经履行完毕。英国权威国际法著作《奥本海国际法》指出:条约的完全履行仅对关于依据该条约而实施的行为或通过该条约而取得的权利才是有关的。据此,英国只能依据《中英联合声明》对于香港政权交接之前以及过程之中的行为主张权利,但是无权对回归后的香港主张任何权利。
综上,早在1997年7月1日英国将香港交还给中国时,《中英联合声明》就已经得到完全履行,英国无权依据《中英联合声明》对回归后的香港主张任何权利。